关键词 |
湖南湖南笔迹鉴定,株洲笔迹鉴定,雨花区笔迹鉴定,望城区笔迹鉴定 |
面向地区 |
笔迹鉴定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收集的样本我们称作为平时样本,是鉴定中利用的主要样本,更容易反映它与检材的统一关系。当然,也存在许多平时样本可比性较差的情况,那么就要求被鉴定人在鉴定人的指导下,现场书写实验样本,用以提高样本的可比性。据此,需鉴定的笔迹为复制件时,应尽量满足上述要求来提高送检的成功率。
笔迹鉴定中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笔迹鉴定在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