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张家界湖南笔迹鉴定,宁乡市笔迹鉴定,岳阳笔迹鉴定,衡阳笔迹鉴定 |
面向地区 |
笔迹鉴定在收集样本时,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在日常工作或个人生活往来中书写的,与检材笔迹形成时间较近、书写速度相近,且有相同字或相同部首的文字材料(如检材笔迹是签名的,收集的样本笔迹也要求是签名,且签名模式相同或相近)。
笔迹鉴定在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
笔迹鉴定时根据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书写笔画、笔锋、笔力都可以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送检材料的数量、质量等原因,不一定对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肯定性结论,也有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做出倾向性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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