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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湖南笔迹鉴定,雨花区笔迹鉴定,湘潭笔迹鉴定,张家界笔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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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业内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随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是同一张纸,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笔迹鉴定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收集的样本我们称作为平时样本,是鉴定中利用的主要样本,更容易反映它与检材的统一关系。当然,也存在许多平时样本可比性较差的情况,那么就要求被鉴定人在鉴定人的指导下,现场书写实验样本,用以提高样本的可比性。据此,需鉴定的笔迹为复制件时,应尽量满足上述要求来提高送检的成功率。
笔迹鉴定在收集样本时,要尽可能多的收集在日常工作或个人生活往来中书写的,与检材笔迹形成时间较近、书写速度相近,且有相同字或相同部首的文字材料(如检材笔迹是签名的,收集的样本笔迹也要求是签名,且签名模式相同或相近)。
笔迹鉴定若想确定可疑笔迹是否为某人所写,要用被鉴定人亲笔所写的字迹来作为比对样本进行检验。也就是说,笔迹样本是否真实可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终的鉴定意见。因此,送检时要明确样本笔迹是否为被鉴定人的亲笔所写。
笔迹鉴定在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
笔迹鉴定的内容广泛且细致,它涉及对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以及书面语言特征的全面比较,旨在识别这些特征在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鉴定过程还会深入到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细微差别上,进行逐一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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