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常德湖南笔迹鉴定,天心区笔迹鉴定,邵阳笔迹鉴定,浏阳市笔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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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笔迹鉴定通常情况下需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举证期限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批准,笔迹鉴定结果要具有法定效力,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同样重要,如果选择的鉴定机构是由法院的,鉴定结论就容易被法院采纳。
笔迹鉴定中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笔迹鉴定选择正规机构,我国的法律也是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和权益,同时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是要根据相关的证据以及证词来做出判决,如果案件涉及的证据牵扯到的领域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办理的。那么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也是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机构,避免出现了鉴定结果不正确的结果。
笔迹鉴定时根据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书写笔画、笔锋、笔力都可以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送检材料的数量、质量等原因,不一定对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肯定性结论,也有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做出倾向性鉴定意见。
笔迹鉴定的内容广泛且细致,它涉及对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以及书面语言特征的全面比较,旨在识别这些特征在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鉴定过程还会深入到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细微差别上,进行逐一比对。